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判。
(),審裁字,112年度,1966號
JCCC,112,審裁,1966,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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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66 號
聲 請 人 一 翁女喬
聲 請 人 二 LA GRUA THOMAS ALBERT
上列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82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就其 112 年度憲民字第 661 號聲 請案(下稱系爭聲請案)中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未予裁判 ,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46 條規定聲請補充裁判 。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憲訴法第 46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 第 218 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之規定定 有明文。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 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 第 2 項第 7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原裁定係就系爭聲請案全部裁定不受理,並無裁判脫漏之 情形。至原裁定理由所稱,「核其聲請意旨並未指明何法規 範有何違憲之情事,應係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係因系爭 聲請案並未指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必要之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何法規範有何違憲之情形,僅就法院對該等法規範 所為認事用法,包括解釋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等規定 之情形有所主張,爰就聲請人之主張內容,審查其是否合於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而為裁定,並無漏未審究聲請人系 爭聲請案主張內容可言。況法院對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規定之解讀,充其量僅得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標的 ,尚非屬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聲 請補充裁判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大法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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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