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全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許可
相 對 人 南祥物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傳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 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係以相對人南祥物流有限公司(下逕稱南祥公司) 貸款積欠新臺幣(下同)3萬6,240元未依約償還,相對人陳 傳祥(下逕稱陳傳祥,下與南祥公司合稱相對人)為連帶保 證人,經多次催討無著,顯係拒絕給付,恐日後有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聲請供擔保對相對人於上述金額範 圍予以假扣押。聲請人主張南祥公司已登記解散,登記地址 無繼續營業,已搬遷不知去向,有逃匿之情等語,並提出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影本為據,然無從以南祥公司已 登記解散,遽認該公司將移住遠方或逃匿。聲請人亦主張陳 傳祥之聯徵紀錄有積欠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款項全額未正常 償還,且近半年均繳最低應繳金額且欠款持續增加,顯見陳 傳祥已無資力清償債務云云,聲請人僅據聯徵資料,泛稱陳 傳祥已無資力清償債務,而未具體敘明陳傳祥有何浪費財產 、增加負擔、隱匿財產、移往遠地或逃匿無蹤等假扣押原因 之事實,亦未提出其他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陳傳 祥有何上開假扣押之原因,揆諸前揭說明,即不符假扣押之 要件。再者,聲請人聲請保全之金錢請求僅3萬6,240元,若 一般人有正常之工作,應可在合理期限償還,亦難以認為有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從而,其假扣押之聲請 ,與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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