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585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李政郎
住○○市○區○○○道○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許虹華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劉秀蓁 住○○市○市區○○街000號(臺南市○
○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保險與勞工保險投 保等資料,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惟經本院依職 權調查結果,本件債務人許虹華、劉秀蓁係分別設址於高雄 市○○區、○○市,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 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 ,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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