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32190號
KSDV,112,司執,132190,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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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2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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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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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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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壹傳媒媒體控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 旗山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臺 北市內湖區及高雄市旗山區等情,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查詢單及中華郵政公司儲字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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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