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450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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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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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章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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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升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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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蔣美珠
人
債 務 人 宋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
債務人蔣美珠、宋添進之投保保單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
執行,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債務人蔣美珠、宋添
進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