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4278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黃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以利對其
薪資債權為執行,經查詢債務人現於第三人捷揚機電工程有
限公司任職。因第三人之登記地址位於苗栗縣苗栗市,非屬
本院轄區,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