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2626號
TPDV,112,司執,192626,202311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262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雯雅
債 務 人 常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以供強制執行,惟債務 人之住所地係位於宜蘭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 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柏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