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780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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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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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詹怡莉
黃陸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及向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後執行,執行
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之戶籍址皆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