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546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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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趙健揚
債 務 人 捷佑通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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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陳健佑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陳健佑對第三人日月亭
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附帶請求查詢陳健佑之
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於臺北
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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