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68835號
TPDV,112,司執,168835,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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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88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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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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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游大庚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 局資料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因債務人之住所係 在基隆市安樂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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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