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2年度,484號
TPDV,112,全,484,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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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宋重和即重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元或同面額之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以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元為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案外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與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22日簽立委任契約 (下稱系爭契約),委任聲請人處理所屬員工尚未結案及未 來所生之訴訟案件,聲請人於簽約後均依約處理相關涉訟案 件,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1款、第3款約定,相對人應分別於1  11年9月底前、12月底前給付新臺幣(下同)227萬5,000元  、552萬元,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227萬5,000元,尚積欠552 萬元,聲請人多次請求均未獲回應,業經聲請人對相對人提 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相對人因母公司捲入香港地 區國安法資金遭凍結導致台灣分公司資金斷鍊,故已於000 年0月間向台北市政府提報大量解僱勞工計晝,計劃將全數 勞工一次性解雇,並停止所有在台業務,相對人在紙本新聞 停刊後,於111年8月31日將台灣僅剩之業務「蘋果新聞網」  停止更新並關閉,是目前相對人不僅内部無任何員工,且亦 無經營任何業務,已有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且相對人為



香港商之分公司,隨時可能由香港母公司對相對人進行清算  、解散並將所有資金全數抽離,聲請人若不為先聲請假扣押 保全權益,日後亦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22條、第523條規定,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為此聲請 准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委任報酬等情,業據其提出委 任契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86號支付命 令、相對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函文等件(本院卷第19至29 頁),足認其就本件請求之原因,已為相當釋明。又聲請人 主張之前開假扣押原因,亦已提出網路新聞報導為證(本院 卷第31至36頁),可知相對人確有大量解僱幾乎全數員工, 並停止在臺灣經營業務之情事,可認相對人於此情形下已無 法有足夠之營業收入,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屬瀕臨無資力之情 形,應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雖此釋明猶有未 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揆諸前揭說明 ,仍應准許,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 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依職權酌定相對人為聲 請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如主文第2項 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註:
一、聲請人(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 執行。
二、聲請人(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 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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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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