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83號
被 告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新電器有限公司(原名:展旺水電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6萬221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