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進德、債務人黃思怡、相對人葉○○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相對人劉進德、債務人黃思怡、相對人葉○○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湖內區段大湖段2133地號土地
及其上98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
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
名)。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臺端原提出匯票抬頭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非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