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5833號
CTDV,112,司執,75833,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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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5833號
債 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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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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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奚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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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法務部○○○○○○ ○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大寮區,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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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