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5640號
CTDV,112,司執,75640,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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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56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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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王淑娟
債 務 人 戴隆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 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戶籍地設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四樓,有本 院調閱戶役政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本院並無管轄權。是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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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