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5062號
CTDV,112,司執,75062,202311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5062號
債 權 人 陳煒承
債 務 人 梁星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高雄正言郵局(高雄40支)之存款債權,惟該郵局之 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苓雅區,此有債務人郵局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