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9780號
CTDV,112,司執,69780,2023110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97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謝致遠
債 務 人 郭巧萓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郭巧萓對於第三人將寶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第三人設於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頁


參考資料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