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0862號
TYDV,112,司執,110862,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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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0862號
債 權 人 奉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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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朱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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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 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 幣192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 內補正,並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 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序,自 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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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