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899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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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天佑
代 理 人 葉芳雯
債 務 人 張盛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僅請求本院換發債
權憑證,故尚無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適用。又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在基隆市,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可憑,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
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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