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13070號
TYDV,111,司執,113070,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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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1307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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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張立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繼承人之不動產仍屬全 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財產權,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各人應繼 分之比例予以處分或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 514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又依民法第827 條第1 項基於 公同共有關係而共有一物者,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各公同 共有人之權利既係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自則各該共有人 自無所謂其應有部分。從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如無法律或 契約之根據,亦未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而就公同共有 物為處分者,其處分自屬全部無效,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4 19號判例亦可資參照。次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 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 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 ,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 28條之1 第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 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因系爭不動產係相對人因繼承而取 得之財產,現由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等人公同共有,此有土 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就相對人因繼承而公同



共有之財產,依前揭說明,自應於遺產分割後,相對人始得 處分其分得之財產。又因相對人怠於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之 財產,自應由聲請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並消滅該公同 共有關係後,始得對相對人所分得之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112年11月10日通知聲請人代相 對人向管轄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並向本院為起訴之證明 。聲請人分別於112年2月20日、112年11月15日收受上開通 知,此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聲請人屆期均未為上開行為 ,亦未向本院陳述有何不能代位提起訴訟之原因,顯係無正 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 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附表:
111年司執字113070號 財產所有人:張立業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溪區 太武 1280 80.38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0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住家用 一層: 65.48 二層: 77.12 騎樓: 11.64 合計: 154.24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2 80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 二層: 2.43 三層: 79.54 四層: 65.48 合計: 147.45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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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