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84654號
PCDV,112,司執,184654,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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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46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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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謝沂庭
債 務 人 黃美仙西貢越南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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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 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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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