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2年度,245號
PCDV,112,全,245,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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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黃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孟英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
判費。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
千元: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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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