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2838號
CHDV,112,司執,72838,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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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28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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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耀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子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債權人查報執行標的之登 記地址在新北市三重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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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