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930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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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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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
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又當事人能力為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之事項,如有欠缺而能補正者,法院固應裁定命當事人
補正,其不能補正者,法院即得逕予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惟債務人已於民國
95年11月24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
,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