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793號債 權 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張士林(即梁月嬌之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含督促程序費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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