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朱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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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林程翔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滯欠債權人新台幣1,000,000元,並 簽發本票乙紙,欲訴請相對人為給付,頃聞債務人正將所有 財產搬移隱匿,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 保全將來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准就相對 人之財產於新台幣1,000,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云云。二、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 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 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三、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 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為真實。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 請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