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764號
PTDV,112,司促,11764,2023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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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64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

法定代理人 蘇政君
債 務 人 呂愷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3,5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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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