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73號
PTDV,109,司執消債清,73,20231109,3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作鈞
上列聲請人因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清算事件,報請酌定
管理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9,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福仁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 月18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 管理人,進行清算財團之變價。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坐落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8分之1、同段4 03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同段405-4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8分之1及同段405-5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3410分之12 5,上開土地由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截至112年11月1日止 ,經6次公開拍賣均無人買受,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應返還 債務人。如前所述,本件變價程序業已終止,聲請人報請酌 定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斟酌本件變價程序之繁雜程度、標的 物價值、債權總額等一切情狀,酌定其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