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42號
ILDV,112,司促,5542,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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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蔡瑪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3,101元,及自民國1
0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09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1,000元計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
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2.緣債務人蔡瑪麗於民國100年4月11日起向債權人借款550,
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99%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
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
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3.本件借款僅攤還
本息至民國109年6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
尚欠本金12310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
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4.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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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