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41號
ILDV,112,司促,5541,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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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藍志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4,400元,及自民國11
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期當期
收取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3期(含)以
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志綸向債權人借款138,000元整,約定借款期
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4,600元;若
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
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
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
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
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4,400元整,
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
查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
詢,倘若 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
利債權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
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
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
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
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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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