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2919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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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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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凌巧芳即陳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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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帳戶及人身保險
投保資料,以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存款及保險契約債權,現
債務人無勞保及保險契約,郵局帳戶設於第三人鼓山郵局,
而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鼓山區,此有臺院函查資料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
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