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2919號
SLDV,112,司執,92919,202311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2919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凌巧芳陳貞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帳戶及人身保險 投保資料,以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存款及保險契約債權,現 債務人無勞保及保險契約,郵局帳戶設於第三人鼓山郵局, 而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鼓山區,此有臺院函查資料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 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