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1923號
SLDV,112,司執,91923,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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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19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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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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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春樺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以執 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及郵局存款。債務人目前無勞保,於第 三人竹南郵局設有郵局存款帳戶,此有本院函資料在卷可憑 。又第三人設址於苗栗縣,則本件應執行標的物位於苗栗縣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 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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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