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6971號
KLDV,112,司執,36971,202311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9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賴啓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天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4日對已於112年4月15日 死亡之債務人許天助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卷附強制執行聲請 狀及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可稽,顯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 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補正,亦無承受執行程序問題,難 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