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9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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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賴啓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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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天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4日對已於112年4月15日
死亡之債務人許天助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卷附強制執行聲請
狀及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可稽,顯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
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補正,亦無承受執行程序問題,難
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