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2711號
TCEV,112,中簡,2711,2023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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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11號
上 訴 人 陳文賢鏮釜金屬工程企業社

被同上訴人 張秀怡

上列上訴人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45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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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