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91 號
聲 請 人 勞日明
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認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所輔字第 11200097090 號函(下稱系 爭函),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不得報請假釋 之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 ,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函非為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四、另依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11 條等規 定,受刑人如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 施,得於不變期間內,向監獄提起申訴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