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88 號
聲 請 人 林益世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 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21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及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等規定、最高 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裁定,有違 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係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部分, 宣告原判決關於有罪(含轉爐石契約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以及其他上訴駁回。是系爭 判決撤銷原判決之部分,並非確定終局判決;就其他上訴駁 回部分,係屬無罪確定,非不利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依法 均不得對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爰依上 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