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審裁字,112年度,1850號
JCCC,112,審裁,1850,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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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50 號
聲 請 人 劉嘉文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964 號刑事判決 ,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 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 ,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持之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憲法訴 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 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 至 112 年 10 月 17 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 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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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