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67542號
TPDV,112,司執,167542,2023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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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754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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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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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曹嘉君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龔文棋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 人龔文棋已於105年7月10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 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對龔文棋強制執行 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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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