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32號
TCDV,112,訴,1332,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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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原 告 蔡育偉
被 告 謝明翰
被 告 陳冠喆
被 告 蔡明宗
被 告 李冠舉
被 告 宋東霖
被 告 陳延

被 告 高名言
被 告 朱邦
被 告 羅思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133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廖聖民
書記官 曾惠雅
通 譯 張安增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蔡育偉
被 告 謝明翰等 到
和解成立內容:
壹、被告謝明翰、被告陳冠喆、被告蔡明宗、被告李冠舉、被告
宋東霖、被告陳延則、被告高名言、被告朱邦睿、被告羅思
吉願於112 年11月15日前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貳
仟元。如被告未依照上開時限匯款,應各再賠償原告伍萬捌
仟元賠償金。
貳、兩造和解後不得再就本案事實再網路或公開方式發表評論,
違反者應賠償對造伍萬捌仟元。
參、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筆錄經當庭交閱並無異議簽名如下:
原 告 蔡育偉
被 告 謝明翰
被 告 陳冠喆
被 告 蔡明宗
被 告 李冠舉
被 告 宋東霖
被 告 陳延
被 告 高名言
被 告 朱邦
被 告 羅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曾惠雅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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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