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59號原 告 沈瑄愉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被 告 孫丕江 訴訟代理人 賴揚名律師 羅永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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