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4938號
債 權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彰化市○○路○段000號9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住○○市○○路○段000號9樓
債 務 人 ROMERO ME ANN LAVARIAS
住○○市○○區○○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ROMERO ME ANN LAVARIAS對 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經本院查詢,第三人設於臺南市,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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