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433號
PCDV,112,司促,29433,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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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4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程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壹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程思凱於民國111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10月17日止累計93,322元正未給付,其中90,852元為本金
;2,4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程思凱於民國111年05月03日向債權
人借款9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18
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2年10月17日止累計857,809元正未給付,其中81
9,440元為本金;38,06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94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852元 程思凱 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19440元 程思凱 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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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