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盧台平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先生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相對人柯先生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
二、按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㈡請求及其原因事實。㈢假扣押之原因。㈣法院。請求
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
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民事訴訟
法第525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柯先生之財產為
假扣押聲請,並未於書狀記載㈠相對人柯先生正確之姓名及
住居所(由聲請人提出借貸契約記載借用人姓名為「柯信安
」,住○○市○○區○○路0段00號;依借據所載身分證字號查詢
結果,姓名為「柯崴捷」,籍設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附此敘明。)。㈡請求假扣押之金額。其聲請程式顯有欠缺
,茲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