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798號
CHDV,112,司促,11798,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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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蘇安琦即蘇冬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362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56,834元自民國98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3月29日起至
99年10月31日止,按月計付本金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計付上限為新臺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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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