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867號
CHDV,112,司促,10867,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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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6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江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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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