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6374號
債 權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住同上
債 務 人 BAUTISTA JENALYN MABBAYAO
住○○市○○區○○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明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 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為執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設:臺南市○○區○○里000號)之金錢債權,依前開說明 ,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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