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郭漢忠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3,602元,及自民國
100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553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
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
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