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872號
ILDV,112,司促,4872,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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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
債 權 人 專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專
債 務 人 青田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恩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882元,及自民國
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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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田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專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