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768號
ILDV,112,司促,4768,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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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代 理 人 鄭有為
債 務 人 李家銘

李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52,814元,
及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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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