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字第26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洪媛庭
相 對 人 廖偉平
法定代理人 廖若寧
廖志鵬
上列當事人因假扣押事件,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抗告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
件法之規定。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
新臺幣1000元;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關係而
聲請之非訟事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據此,本院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欣以